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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雪峰与被告徐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8
浏览次数:1,47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365

徐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雪峰与被告徐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5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雪峰支付租金43,458元。案件受理费886元,由被告徐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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