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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途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子军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19
浏览次数:1,36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527号

刘子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途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子军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2023)苏0105民初85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途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途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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