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522号
韦德忠:
本院受理(2023)苏0105民初9522号原告谢于兰诉被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位于江宁区东山街道上高路66号东麒佳苑9幢7〇1室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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