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005号
穆庆乔:
本院受理原告孙团结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94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2568.83元(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316.58元;以人民币694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650.07元;以人民币1694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9日,为1602.18元)。上述1、2项暂合计人民币19517.8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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