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634号
南京寿千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茂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一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国陆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寿千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2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2723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判令被告南京茂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章一凯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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