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321号
刘斯尧:
本院受理原告刘梦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斯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梦非借款本金227,6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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