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040号
朱美娟:
本院受理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美娟支付全部未付租金62856元; 2.请求判令被告朱美娟支付违约金10056.96元(125712元*8%)、保全担保服务费1500元;以上两项合计74412.96元;3.原告有权对登记在朱美娟名下车辆(车牌号:川XF079Q进行处理,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朱美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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