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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登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5
浏览次数:310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7526号

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登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登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二、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登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965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南京登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4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944元,由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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