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455号
南京福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福忠、刘正苹: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福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福忠、刘正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福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75万元及利息(以19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0日起;以18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南京福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魏福忠对于南京福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福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京福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528元,由南京福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福忠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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