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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普宏装饰工程队与被告姜奎、夏涛荣、中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09
浏览次数:39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3915号

姜奎、夏涛荣、中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普宏装饰工程队诉你(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姜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普宏装饰工程队631,266.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总和,其中460,000元部分从2021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另 196,261.5元部分从2021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中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姜奎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普宏装饰工程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1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14132元,由被告姜奎、中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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