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300号
顾维勇:
本院受理原告徐广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广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Y250000);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拖欠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壹拾柒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170625),依据借款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每月利息为借款本金的1.5%;3、合计:本金+利息共:人民币肆拾贰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420625)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还清为止;4、本案的全部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由被告顾维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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