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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颜其芳、张惟怡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赵冬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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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056号

赵冬梅(公民身份号码:23012719911215184X):

本院受理原告颜其芳、张惟怡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和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与赵冬梅执行一案中,不得对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如意里32号111室房产予以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被告赵冬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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