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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卢传勤与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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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8546

谢伟:

本院受理原告卢传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0105民初85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经查,卢传勤在支付出借款项后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报案,目前卢传勤被骗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暂不宜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卢传勤再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传勤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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