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933号
屠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屠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48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2,4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利息按每日0.5‰计算;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逾期利息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屠艳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东路168号银丽高尔夫别墅240幢104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56元,由被告屠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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