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053号
爱喜寿喜(南京)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志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爱喜寿喜(南京)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志粉2021年11月工资1820元、2021年12月工资2,167.74元,合计3,987.74元;二、驳回曹志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爱喜寿喜(南京)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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