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759号
南京市建邺区李功友杂粮经营部、李功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瑞逸丰粮油店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李功友杂粮经营部、李功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给付花生米款12588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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