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001号
李强、曹永雷:
本院受理原告白鸿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白鸿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整及利息50000元(暂定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4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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