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962号
宣城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红、沈晓敏诉你、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姜红、沈晓敏与被告宣城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特许加盟合同书》;二、被告宣城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姜红、沈晓敏特许经营等相关费用159,200元;三、被告宣城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红、沈晓敏损失21,000元;四、驳回原告姜红、沈晓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9元,由被告宣城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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