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662号
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言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一之间的《美联英语学员合同》解除;2.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合同款项1835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8359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 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53.87元);3.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判决被告二对于被告一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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