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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京家宁众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王家岭、钟小琼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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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993号

南京家宁众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王家岭、钟小琼: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家宁众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14,981.47元及利息损失(以814,981.4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南京家宁众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0元。三、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钟小琼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归云堂4号三单元502室的不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照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钟小琼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家宁众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王家岭、钟小琼对被告南京家宁众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家岭、钟小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家宁众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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