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2015号
陈伟龙:
本院受理原告乐红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000元本金为基础,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3554.25 元),共计33554.2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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