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667号
南京众客房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陈春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2022年3月27日至2022年6月27日房租8700元以及陈春新收取的房屋押金2800元,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000元,共计21,5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2.空置期15天的租金14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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