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154号
南京糖罐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双创人才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糖罐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糖罐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双创人才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租537,726.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7,726.7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1.5倍LPR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糖罐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双创人才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63,600.6元、公摊能耗及公摊水电费27,234.1元、自用电费3700元,共计94,534.7元,扣除被告南京糖罐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押金45,000元,被告南京糖罐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需实际支付49,534.7元;三、驳回原告江苏双创人才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61元,保全费3720元,合计13,781元,由原告江苏双创人才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781元,由被告南京糖罐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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