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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阚佳贇诉被告上海铭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15
浏览次数:2,64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826号

上海铭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阚佳贇诉被告上海铭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押金34000元,退还租金48000元,赔偿因被告违反合同造成的部分损失 (包括入场费20000,装修费51000)。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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