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3878号
孙来全:
本院受理原告马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及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委托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并已支付法律服务费用2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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