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629号
慕兴伟:
本院受理原告严家帅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780.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628.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70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760元、交通费2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784.4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