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544号
王昕、朱耿福、魏忍:
本院受理原告许浩瀚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许浩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王昕、朱耿福、魏忍对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21)苏0105民初1534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共计111150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昕、朱耿福、魏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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