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528号
南京名高食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杨健与被告南京名高食品厂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8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名高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涤除原告杨健的股东身份登记,原告杨健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名高食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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