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490号
顾培芹: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2249.53元(4.6元/月?平方米X255. 13平方米X36月)、2021年3月1日-2022年6月期间的公摊费1285.4元,合计43534.9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按预期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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