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5712号
鲁扬、周燕:本院受理原告杨小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保全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650000元并支付利息 (2022年 8月 19 日前未支付的利息为122767.12元;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5万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息年息 10%计算,目前暂计算至2022 年 9月9 日,利息为3739.73元,以上本息共计776506.85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45000 元,保险费1000 元。以上两项请求金额合计822506.85 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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