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林长青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7
浏览次数:1,54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6644号 

林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林长青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16年10月10日的本金61989.84元、利息15808.51元、违约金8789.74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1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