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黄兆亚与被告南京卓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景昕锐桀实业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2-11530)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530号
南京卓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景昕锐桀实业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兆亚诉被告南京卓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景昕锐桀实业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黄兆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至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事项; 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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