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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膳米屋食品店与被告张晓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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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022号

张晓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膳米屋食品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晓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膳米屋食品店支付货款40955元及利息损失(以4095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膳米屋食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张晓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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