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4476号
上海美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庆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47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吴庆华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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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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