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吴庆华与被告上海美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31
浏览次数:1,54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4476号

上海美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庆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47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吴庆华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