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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陶骏、陶晓琪、徐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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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7441号

陶晓琪、徐泽琼: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陶骏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7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陶骏、陶晓琪、徐泽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74,736.8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3年4月19日的利息17,049.97元、罚息241.76元,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一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陶骏、陶晓琪、徐泽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31,000元;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陶骏名下坐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来凤路12号5幢302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07元,由被告陶骏、陶晓琪、徐泽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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