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305号
沭阳县禾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澄典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592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305号
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澄典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592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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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305号
大连恒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澄典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592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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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105民初13305号
江山市鸿博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澄典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592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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