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444号
江苏容诚誉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丁寅(身份证号:320106197402102852):
本院受理原告金璜诉你们二人和刘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二人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继续执行被告财产,并追加丁寅、刘强为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江苏容诚誉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丁寅、刘强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下14: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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