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3178号
南京润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南京弘原一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国美世家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南京弘原一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国美世家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036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南京润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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