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675号
南京禾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克定、孔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璐建材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璐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7121元整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771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质保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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