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000号
南京乐维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各项费用人民币15336.09元。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确定的迟延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46.55元(自应付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起诉之日止。根据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快递服务合同》的约定,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滞纳金);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待确定的迟延支付滞纳金(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成之日止。根据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快递服务合同》的约定,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滞纳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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