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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28
浏览次数:1,33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188号

沈扬: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8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325.82元;二、驳回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扬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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