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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郑海、郑友志、张萍、南京远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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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578号 

郑海、郑友志、张萍、南京远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郑海、郑友志、张萍、南京远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2年2月22日的公积金贷款本金481816.67元、利息2595.72元、罚息15.43元,本息共计484427.82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编号为136190006525的《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商业性贷款本金525747.07元、利息8117.68元、罚息17.77元、复利69.18元,本息共计533951.7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编号为136190006525的《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提供抵押的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创业路99号2幢1单元2101室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一、二、三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2000元;5、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6、判令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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