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654号
青岛湖山绿水物资有限公司、叶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湖山绿水物资有限公司、叶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青岛湖山绿水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38758.7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3月8日,利息38118.59元、罚息66586.95元、复利5803.98元,自2022年3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江苏苏宁银行微商贷(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及律师费800元。二、被告叶志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青岛湖山绿水物资有限公司、叶志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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