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893号
马宏杰、刘凯、南京沁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康与被告徐文、马宏杰、刘凯、南京沁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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