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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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施跃平诉你、聂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34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工资396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400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000元;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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