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954号
刘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远近、余春兰诉你与被告陆泓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远近、余春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刘春英与被告陆泓羽2017年1月16日就南京市建邺区莲花新城北苑8幢2单元608室房屋签订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南京市建邺区莲花新城北苑8幢2单元608室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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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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