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965号
管晶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创勤诚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玉国及第三人南京浩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晶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创勤诚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2.被告返还租房押金3000元、2021年4月份租金3000元,解除合同违约金3000元,合计9000元,并以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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