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542号
陆琳: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莫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总额18,013.41元,截至2022年2月28日,其中本金12,296.95元,利息2773.06元、违约金1393.3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550.06元、取现手续费0元,其他费用0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互联网法庭十九(临时)金融庭专用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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