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4478号
南京乐维纺织有限公司、范大标、孔翠珍、范锦楼:
本院受理原告进贤益成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进贤益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1,821,948.1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91,097.4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75,000元(以上三项合计1,988,045.5元); 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公司上述1-3项诉讼请求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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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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