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804号
蒋东: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8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84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律师费待判决生效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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